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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工傷保險,不影響工傷認定權利
小鮑于2024年5月入職上海某餐飲公司,擔任廚房切配工。工作第一周,因為機器突發故障,導致他左手食指骨折。小鮑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但公司人事告訴他,公司是一家小微企業,目前大部分員工沒繳納社保,所以去申請了也沒用,拿不到相關待遇,公司可以為他報銷治療受傷手指的醫藥費,但其他就沒啥待遇了。小鮑感覺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否影響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呢?
一、工傷認定申請不以工傷保險繳納為前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此也有規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工傷認定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本人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而且此項申請權利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為前提。因此,在本案中,小鮑所在單位以未繳納工傷保險為由拒絕為他申請工傷認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需承擔工傷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本案中,小鮑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直至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才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相關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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